当前位置:首页 > 双眼皮 > 正文

割双眼皮死亡案例,割双眼皮死亡案例图片

大家好,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,就是关于割双眼皮死亡案例的问题,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割双眼皮死亡案例的解答,让我们一起看看吧。

  1. 没有医师资格证割双眼皮怎么处罚?
  2. 2021年工亡认定案例?

没有医师资格证割双眼皮怎么处罚?

无证做双眼皮的处罚有:取缔非法经营场所,并要求停业整顿,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,包括罚款、拘留等行政处罚,对于对患者造成伤害或者死亡后果,可按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;

还会要求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,包括医药费、护理费、误工费、精神损失费等;曝光相关非法行医的信息,公开案情,并进行社会警示。

割双眼皮死亡案例,割双眼皮死亡案例图片
图片来源网络,侵删)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》的相关规定,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是违法的,并且可能会受到惩罚。如果没有医师资格证的人进行割双眼皮等医疗美容活动,可能会引发一些风险安全隐患,如手术失败感染出血等,对患者身体造成严重危害

如果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人员被发现,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的追究。具体处罚措施会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考虑,如罚款、吊销营业执照、行政拘留等。此外,患者也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。

因此,建议患者在选择医疗美容服务时,应选择正规医疗机构和有资质的医师进行,以保证手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。同时,通过正规途径查询医师资格证书和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等信息,以确保服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。

割双眼皮死亡案例,割双眼皮死亡案例图片
(图片来源网络,侵删)

1、无证做双眼皮涉嫌非法行医罪,处三年以下***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***,并处罚金;造成就诊人死亡的,处十年以上***,并处罚金。

2、法律依据:《刑法》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***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***,并处罚金;造成就诊人死亡的,处十年以上***,并处罚金。

2021年工亡认定案例?

1961年出生的童某,家住固始县陈淋子镇童楼村,生前系固始县陈淋子镇中心学校教师。2019年11月20日上午,童某由于腰部疼痛,无法骑车到校上班,于是搭乘出租车上班。上午8时左右,童某到达学校大门外,突然疼痛加剧,双眼视线模糊,无法下车,司机遂直接将童某送往镇医院救治。不幸的是,童某于当日上午10时30分因心肌梗死经抢救无效死亡。

割双眼皮死亡案例,割双眼皮死亡案例图片
(图片来源网络,侵删)

2019年12月18日,固始县陈淋子镇中心学校以童某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死亡为由,向固始县人力***和社会保障局(以下简称县人社局)申请工伤认定。然而,县人社局认为,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(一)项规定,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,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,视同工伤。而童某突发疾病死亡时并不在工作岗位,故不予认定为工伤。

“在学校门口发病死亡为啥不算工伤?”童某的妻子王女士不服该行政决定,向***提起行政诉讼。固始县***审理后认为,童某因病在学校大门外不能自行下车,随即被送至医院治疗,可视为到达工作岗位,具备认定工伤的条件。王女士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支持。***遂判决撤销县人社局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,责令其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,并于2020年11月27日将该判决书向县人社局送达。

县人社局不服一审判决,上诉至信阳市中级***。信阳市中级***审理后认为,童某到学校的目的是为了给学生上课,属于正常履职。学校大门口是童某履职上班的必经地点,系其工作岗位的合理区域,可以视为在工作时间已经到达工作岗位,符合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五条第一款视同工伤的条件。信阳市中级***遂作出驳回上诉、维持原判的裁定。

到此,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割双眼皮死亡案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,希望介绍关于割双眼皮死亡案例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